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程序性规范中。具体条款及分析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核心要点: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该条款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制作笔录(包括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同时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核心要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以公安机关为例)
该条款细化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以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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