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车辆不设保管如何写-邹开封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合同纠纷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车辆不设保管责任,可按以下要点撰写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并保障双方权益:

  1. 明确条款标题与目的
    在合同中设置独立条款,标题可写为“车辆保管责任免除声明”,并注明“双方确认,出租方不承担租赁期间车辆的保管义务,承租方自行负责车辆安全及风险”。
    目的:通过标题和首句直接表明立场,避免歧义。

  2. 细化责任划分

    • 出租方责任:明确出租方仅提供车辆使用权,不负责车辆停放、保管、看护或因第三方行为(如盗窃、损坏)导致的损失。
    • 承租方责任:要求承租方妥善保管车辆,承担因自身过失(如未锁车门、违规停放)或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并约定赔偿方式(如按市场价维修或折旧赔偿)。
      示例条款:
      >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自行保管车辆,确保车辆停放于安全场所。因承租方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或被第三方侵权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3. 增加风险告知与确认

    • 要求承租方签署《风险告知书》,明确其已知悉出租方不提供保管服务,并自愿承担车辆使用期间的所有风险。
    • 在合同中设置“承租方确认栏”,由承租方手写确认“已阅读并理解车辆不设保管的条款,同意自行承担风险”。
      目的:通过书面确认增强条款效力,避免承租方事后以“不知情”抗辩。
  4. 补充保险与救济条款

    • 建议承租方购买车辆保险(如盗抢险、车损险),并在合同中注明“承租方未购买保险的,风险自担”。
    •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及管辖法院,减少后续纠纷成本。
      示例条款:
      > “承租方应自行购买车辆保险,未购买的,因车辆损失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双方争议应提交至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法律合规性审查

    • 确保条款不违反《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如第714条、第888条),避免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 若涉及特殊车辆(如营运车辆),需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如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注意事项:

  • 条款需用加粗、下划线或不同字体突出关键内容,确保承租方注意。
  • 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尽量保管”),应明确“不承担保管义务”。
  • 根据具体场景调整条款(如长期租赁需增加定期检查条款,短期租赁可简化流程)。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定制合同,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租赁类型(如汽车、设备、场地)提供更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