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之诉可否同时要求转股协议无效或股东会决议无效-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公司事务

在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之诉中,债权人确实有可能同时要求确认转股协议无效或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具体能否成功需视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背景与依据

  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若股东会决议或转股协议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
  2.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若转股协议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情形,则该协议无效。

二、具体情形分析

  1.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 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决议通过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免除股东债务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债权,且该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2. 转股协议无效的情形:

    • 若转股协议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签订的,且该协议存在上述《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收集证据:

    • 债权人应积极收集股东会决议或转股协议存在违法情形的证据,如决议内容、转股协议文本、相关交易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等。
  2. 提起诉讼:

    • 在收集到充分证据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转股协议无效。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应充分阐述决议或协议如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3. 注意诉讼时效:

    • 债权人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确保在法定时效期内提起诉讼。对于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股东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对于确认决议或协议无效的诉讼,则无明确的时效限制,但建议债权人尽早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可能面临的挑战

  1. 证据收集难度:

    • 债权人可能面临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当股东会决议或转股协议的签订过程较为隐蔽时。因此,债权人需要积极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 法律适用复杂性:

    • 在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转股协议无效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债权人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诉讼策略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之诉中,债权人有可能同时要求确认转股协议无效或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具体能否成功需视情况而定。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