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内退人员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邓刚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劳动纠纷

结论:聘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内退人员,双方一般构成劳动关系,并应受劳动法的保护;但如果内退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则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可能构成劳务关系。

详细分析:

  1. 内退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劳动关系本质:内退人员虽然与原单位保留一定的劳动关系和待遇,但他们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当内退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接受新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并为其提供劳动获取报酬时,这种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 劳动法保护:内退人员作为具备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条件和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就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等。
  2. 内退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法律关系变化:若内退人员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将不再被视为劳动关系,而是可能构成劳务关系。此时,双方之间的争议将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更多地受到民法而非劳动法的调整。

建议与风险提示:

  • 对于用人单位:在招用内退人员时,应明确其年龄和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若构成劳动关系,则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若构成劳务关系,则需根据双方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来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 对于内退人员:在接受新用人单位的聘用时,也应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益,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根据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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