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违法销售总额包括未销售的物品的法律规定-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侵权纠纷

关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违法销售总额是否包括未销售物品的问题,结论如下:

  1. 违法销售总额的计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违法销售总额通常指实际已销售的非法烟草制品的金额。但若存在未销售的库存,其价值是否计入需结合具体情节和司法实践判断:

    • 若未销售物品已被查获并认定为违法所得的一部分(如作为犯罪工具或赃物),则可能按市场价或成本价折算后纳入违法总额;
    • 若未销售物品尚未构成实际违法所得(如未进入流通环节),则一般不计入销售总额,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如“数额较大”的参考)影响处罚力度。
  2.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生产、销售非法烟草制品,但未直接规定未销售物品是否计入总额。实践中,法院可能参考《刑法》中“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的区分:
      • 销售金额:指实际售出的金额(已成交);
      • 违法所得:可能包括已销售利润及未销售物品的预期利润(需证据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明确“销售金额”以实际交易价格计算,但第四条提到“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这表明未销售物品的价值可能被折算后纳入“违法经营数额”,但需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
  3. 不同场景下的处理方式

    • 行政处罚场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能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以“违法经营数额”为基准处罚,此时未销售物品的价值可能被计入(如按进货价或市场价估算)。
    • 刑事犯罪场景:
      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需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未销售物品的价值通常不计入“销售金额”,但若属于“未遂”(如已签订合同或准备销售),可能按预期金额酌情认定。
  4. 实务建议

    • 保留证据:若涉及未销售物品,需保存进货凭证、库存清单等,以证明其价值及未流入市场的事实;
    • 区分性质: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因计算方式差异导致处罚过重;
    • 主动沟通:在行政调查或刑事侦查阶段,可向执法机关说明未销售物品的实际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总结:违法销售总额是否包括未销售物品需结合具体情节、法律条款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若您面临此类问题,建议提供详细案情(如是否被查获、物品状态、交易记录等),以便进一步分析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