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灵活用工人员服务协议是谁和谁签-张兵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劳动纠纷

在共享经济灵活用工的模式下,服务协议的签订涉及两个主要主体:劳动力富余企业(原企业)和劳动力短缺企业(缺工企业)。

具体来说,当原企业有富余的劳动力,而缺工企业需要额外的劳动力支持时,双方可以协商开展共享用工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原企业仍然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同时,为了明确双方在共享用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原企业和缺工企业之间需要签订共享用工协议。

这份共享用工协议是确立双方共享用工关系、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协议中通常会详细约定被调剂劳动者的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以及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这些约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原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前,还需要告知劳动者缺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并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可以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以明确缺工企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

概括起来,共享经济灵活用工人员服务协议是由劳动力富余企业(原企业)和劳动力短缺企业(缺工企业)之间签订的,旨在明确双方在共享用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