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成立主要基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特定关系,即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最终仅成立一个罪名。以下是关于吸收犯成立的详细解析:
一、吸收犯的定义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中,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犯罪形态的特点在于,虽然存在多个犯罪行为,但根据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最终只按一个罪名来定罪处罚。
二、吸收犯的要件
数个犯罪行为:
- 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
- 这些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即每个行为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如果数个行为中一个是犯罪行为,其他是违法行为,则不构成吸收犯。
吸收关系:
- 吸收犯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一个行为容纳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行为构成的犯罪,其他行为构成的犯罪失去存在的意义,不再予以定罪。
- 吸收关系通常基于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如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必然历经阶段,或后一犯罪行为是前一犯罪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
吸收关系的类型:
-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区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先行阶段,许多犯罪是经过预备然后转入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所吸收,依实行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定罪。
-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区分的。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主要犯罪行为吸收次要或辅助的犯罪行为。
三、吸收犯的成立示例
以伪造印章和伪造发票为例:
- 某人为了伪造发票,先伪造了相关公司的印章。
- 在这个案例中,伪造印章行为和伪造发票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 但由于伪造印章行为是伪造发票行为的必要准备或手段,且伪造发票行为在性质上更为严重,因此伪造印章行为被伪造发票行为所吸收。
- 最终,该人仅因伪造发票行为被定罪处罚,而伪造印章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四、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意味着,在吸收犯的情况下,法院只会根据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来定罪处罚,而不会对被吸收的行为单独定罪或并罚。
综上所述,吸收犯的成立主要基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即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最终仅成立一个罪名。在判断吸收犯时,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吸收关系以及吸收关系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