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王福东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具体标准如下:

  1. 数额标准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注:此处“数额”指实际吸收的资金总额,包括已返还和未返还部分。)

  2. 对象标准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关键点:对象需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如通过公开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吸收资金。)

  3. 后果标准
    造成存款人或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例如:因无法兑付导致投资人实际损失达到该金额。)

  4. 其他严重情节
    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或对象标准,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立案追诉:

    • 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非法吸收存款的;
    • 非法吸收存款后用于违法活动(如赌博、贩毒等),或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引发群体性事件、自杀等)。

补充说明:

  • “变相吸收”:指通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名义,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实质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如“消费返利”“股权众筹”等)。
  • 单位犯罪:若以公司、企业名义实施,需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量刑档次:根据数额和情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议:若您或身边人涉及此类情况,可进一步提供具体细节(如吸收方式、金额、对象范围等),以便更精准分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