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离职想30号走,不想提前走可以吗”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离职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如果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离职申请,那么在30天期满后,您是有权离职的,公司不能无故阻拦。
然而,这里有一个关键点需要注意:在您提出离职申请后的这30天内,公司是有权随时同意您的离职申请,并要求您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这是因为,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离职的权利,但同时也给了用人单位在这30天内进行工作交接和人员调整的灵活性。
现在,针对您的情况,如果您希望在30号离职,但公司希望您提前走,这并不一定违法。关键在于您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提交了书面的离职申请,并且公司是否在这30天内做出了同意您离职的决定。如果公司确实在30天内同意了您的离职申请,并要求您提前办理离职手续,那么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如果您希望坚持在30号离职,并且公司也同意了这一点,那么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公司希望您提前走,而您又希望坚持原计划,那么您可能需要与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协商,看看是否能够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离职时间的问题需要您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如果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提交了离职申请,并且希望在30天期满后离职,那么您有权坚持自己的立场。但同时,也建议您保持与公司的良好沟通,以便能够顺利、和谐地解决离职相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