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交通事故过了一年受伤者起诉,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伤者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没有起诉,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尚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只要事故责任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通常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受伤者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没有起诉,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那么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能会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可能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免除赔偿责任。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自愿履行赔偿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受伤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者中断。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的事由发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如果受伤者能够证明存在这些特殊情况,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那么即使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一年,其仍然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