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姓名可以向办事人员提供吗-杨娟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行政纠纷

结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姓名是否可以向办事人员提供,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信息性质、公开依据及具体场景。

  1. 若姓名属于法定公开信息(如窗口服务人员),通常可以提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若工作人员姓名属于单位对外公示的窗口服务人员信息(如办事指南中列明的对接人),且公开目的为便于群众办事,则属于法定公开范围,可直接向办事人员提供。

  2. 若姓名涉及个人隐私或非必要公开信息,需谨慎处理
    若工作人员姓名不属于法定公开内容(如内部后勤人员),或公开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如涉及安全敏感岗位),则需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在“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或“取得个人同意”的前提下提供。例如:

    • 办事人员因投诉需要核实工作人员身份,单位可核实后提供;
    • 若仅为一般咨询且无必要关联具体人员,单位可拒绝提供姓名,仅告知部门联系方式。
  3. 特殊场景下的例外情形

    • 涉密岗位:若工作人员从事涉密工作,其姓名可能属于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单位需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拒绝提供;
    • 未成年人信息:若工作人员为未成年人(如实习学生),单位需额外保护其个人信息,通常不公开姓名。

建议:

  • 对单位而言,应制定内部信息分类公开制度,明确哪些岗位姓名需公示、哪些需保密,并在办公场所或官网公示;
  • 对办事人员而言,若需获取工作人员姓名,可先说明用途(如投诉、确认流程),单位将依法判断是否提供。

如有具体场景或纠纷,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法律条文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