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共同被告举证责任分担是哪条规定-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关于共同被告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和拓展:

一、被告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 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原则体现了行政诉讼中“谁行为,谁举证”的核心理念,旨在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
  2. 举证范围:

    • 被告需提供的证据包括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实证据用于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实或相关客观情况,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法律依据则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用于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此外,被告还需证明其行政行为遵循了法定程序,即程序合法性。

二、共同被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担

  1. 共同被告的定义:

    • 在行政诉讼中,共同被告通常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分别作出行政行为但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导致原告将多个行政机关一并起诉的情况。
  2. 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 在共同被告的情况下,每个被告仍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参与作出的行政行为部分承担举证责任。即,每个被告都需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程序正当性。
    • 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且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分割,那么共同被告应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 若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提供了证据,那么这些证据也应被纳入考虑范围,但不影响共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
    • 如果共同被告中某一行政机关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那么该行政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告知晓或应当知晓行政行为的时间。

三、举证期限与后果

  1. 举证期限:

    •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导致延期提供证据,被告需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2. 逾期举证的后果:

    • 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需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责任。
    • 如果原告未能按时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其诉讼结果,但这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应用

  • 案例一:假设某环保局和某城管局共同对某企业作出罚款决定,后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环保局和城管局作为共同被告,需分别提供证据证明其罚款决定的合法性,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关法律法规等。
  • 案例二:若某市民起诉某市规划局和某区城管局,认为两局共同作出的拆迁决定违法。在此情况下,两局作为共同被告,需共同提供证据证明拆迁决定的合法性,包括拆迁计划、补偿方案、相关法律法规等。如果其中一局认为市民起诉超过法定期限,那么该局需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与建议:

在行政诉讼中,共同被告的举证责任分担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每个被告都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参与作出的行政行为部分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面临行政诉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成忠昇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