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非要租危房怎么处理合法-苏湖城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房产纠纷

承租人坚持租赁危房的,出租人应明确拒绝并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同时可向相关部门报告危房情况以规避法律风险。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明确告知危房风险并拒绝继续租赁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人应向承租人书面说明房屋经鉴定为危房(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明确告知继续使用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如《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若承租人仍坚持租赁,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724条,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置
    出租人应立即向当地住建部门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危房情况,提交鉴定报告并申请强制停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治理;拒不执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拆除)。此举可切断出租人与危房使用的关联性,避免被认定为“默许使用”而承担连带责任。

  3. 留存证据以应对潜在纠纷
    出租人需完整保存以下证据: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危险性等级);
    • 向承租人送达的《危房告知书》及送达凭证(如签收记录、邮寄回执);
    • 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书面材料及受理回执;
    • 解除合同的通知及承租人反馈(如录音、聊天记录)。
      若承租人后续主张赔偿,上述证据可证明出租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4. 特殊情形处理:承租人拒不搬离
    若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仍占用房屋,出租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申请行为保全,要求法院责令承租人限期搬离;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需注意,此阶段应避免自行断水断电或强制清退,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风险提示:若出租人明知房屋为危房却未采取上述措施,导致承租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构成《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面临刑事处罚。建议出租人优先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而非与承租人协商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