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有关兜底条款的无效性的认定-吕成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兜底条款无效性的认定,核心结论在于:兜底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取决于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兜底条款的效力基础

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的兜底条款,通常指协议中未明确列举但概括性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如“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外,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或“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已达成全面、最终解决,无其他未了事宜”等。这类条款的效力基础在于《民法典》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兜底条款无效的情形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若兜底条款的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则该条款无效。例如,协议中约定“劳动者放弃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劳动权益的权利”,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显失公平: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若兜底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如用人单位仅支付极低的经济补偿而要求劳动者放弃所有权利,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
  3. 欺诈、胁迫:

    • 若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兜底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例如,用人单位以威胁辞退、扣发工资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协议。

三、兜底条款效力的认定程序

  1. 劳动者主张无效:

    • 劳动者若认为兜底条款存在上述无效情形,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条款无效。
  2. 举证责任:

    • 劳动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兜底条款存在无效情形。这通常需要提供协议文本、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3. 仲裁或法院审查: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兜底条款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据此作出裁决或判决。

四、实务建议

  1. 对于劳动者:

    • 在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特别是兜底条款部分。如有疑问或不确定之处,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 若认为兜底条款存在无效情形,应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 对于用人单位:

    • 在制定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时,应确保兜底条款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避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
    • 在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协议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订不利于自己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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