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仅凭现金借款且有经手人签字这一情况,一般不能直接起诉经手人,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起诉,以下分情况说明:
- 经手人仅为见证人
- 如果经手人只是在借款人借款时作为见证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其作用仅仅是证明借款这一事实的发生,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借款合同关系中,不是借款合同的一方主体。
-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只能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权利,而不能起诉经手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例如,甲借给乙现金,丙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此时甲不能起诉丙要求丙还钱。
- 经手人是共同借款人
- 若经手人与借款人共同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请求,并且在借款凭证上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字,那么经手人和借款人就成为了共同借款人。
-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借款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起诉经手人要求其还款。比如,甲和乙共同向丙借款,两人都在借条上签字,丙既可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要求乙还款,还可以同时要求甲和乙还款。
- 经手人是保证人
- 当经手人在借款凭证上明确表示愿意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比如签字时注明“保证人”字样或者有类似的保证意思表示,那么经手人就成为了保证人。
-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不过,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例如,甲借给乙钱,丙在借条上签字注明“若乙不还钱,由丙偿还”,此时丙为一般保证人;若丙签字注明“丙与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则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建议:你可以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借款时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以明确经手人在借款过程中的具体身份和作用。如果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