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要求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法律规定-程亚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关于建设单位(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直接付款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核心要点,我将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分析为您详细说明:

1.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情形: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

  • 适用条件:实际施工人(通常指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施工的承包人)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的,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 责任范围: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发包人已付部分无需重复支付)。
  • 实务要点:
    • 实际施工人需证明与转包/违法分包人存在事实施工关系(如合同、结算单、施工记录等);
    • 发包人抗辩“已付清工程款”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如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
    • 若发包人未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据该条款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2. 优先受偿权的间接保护: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司法解释:

  • 优先权主体:承包人(包括合法分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际施工人是否直接享有优先权存在争议。
  • 实务倾向:部分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虽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承包人”,但若其施工部分已物化为建设工程,且转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可参照适用优先权规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3. 合同无效下的付款请求权: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折价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 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未取得资质、未招标等),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责任主体:若发包人明知或应知合同无效仍接受施工,可能需与转包/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需结合过错程度判断)。

实务建议

  1. 证据固定:实际施工人应保存施工合同、结算单、付款记录、现场签证等证据,证明施工事实及价款金额;
  2. 程序选择:优先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可同时起诉转包/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3. 风险防范:发包人应严格审核承包人资质,避免违法分包,并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降低被牵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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