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推翻或重新鉴定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如果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意味着如果再次鉴定改变了原结论,那么原省级鉴定结果实际上被推翻。
申请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复查鉴定的结果与原鉴定不同,原鉴定结果自然被推翻。
鉴定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
如果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例如未依法通知当事人参加鉴定、鉴定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等,或者鉴定结论缺乏必要的医学或事实依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撤销或变更该鉴定结论。这种情况下,原鉴定结果也会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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