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固定在位不应评定伤残”的法律依据,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一、主要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标准。
- 该标准中明确规定,如骨折后内固定物跨越或者邻近肢体大关节,考虑该内固定物在位可能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带来一定影响的,原则上应在内固定物取出且再经适当功能锻炼后(建议在内固定物取出术后2个月以上)方可实施鉴定。
- 如内固定物并不跨越肢体大关节,其是否取出一般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影响不大,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
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的相关规定
- 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曾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其中也明确提到,内固定在位情况下,不应以肢体丧失功能评定伤残;内固定不需拆除的,可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
二、法律依据的解释和应用
- 内固定在位的影响:内固定物(如钢板、螺钉等)在位时,可能会对肢体的功能产生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期的。为了准确评估伤残程度,需要排除内固定物在位可能带来的干扰,因此通常要求在内固定物取出后进行鉴定。
- 鉴定时机的选择:根据损伤部位和内固定物的位置,鉴定时机的选择也有所不同。如果内固定物跨越或邻近肢体大关节,为了准确评估关节功能受损程度,通常需要等待内固定物取出并经过适当功能锻炼后再进行鉴定。如果内固定物并不跨越肢体大关节,且其取出对伤残程度鉴定结果影响不大,则可以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
三、实际应用案例
以峡江正盛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杜某的法医临床鉴定为例,杜某因左桡骨粉碎性骨折接受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治疗。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相关标准,对杜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评估。由于杜某的损伤经治疗后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因此未予评定伤残等级。这一案例也体现了在内固定在位情况下,鉴定机构会谨慎评估伤残等级,以避免内固定物在位可能带来的干扰。
四、总结
综上所述,“内固定在位不应评定伤残”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伤残程度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排除内固定物在位可能带来的干扰。在实际应用中,鉴定机构会根据损伤部位和内固定物的位置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鉴定时机和方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