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中若冷冻温度达不到18度,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需结合违规主体、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主体和情节角度展开分析: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
若超市、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保持冷冻设施温度(如冷藏柜、冷库未达-18℃),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处罚措施:
针对冷链物流企业
若运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如GB/T 28577《冷链物流分类与基本要求》)保持冷冻温度,可能违反《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或《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变质)。
处罚措施:
针对市场监管部门自身责任
若监管部门未履行对冷冻设施的定期检查职责(如未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开展抽检),可能涉及行政不作为。
处理方式: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