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钱款归还是否认定受贿-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刑事辩护

受贿钱款归还是否认定受贿,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关键在于退还财物的及时性以及退还的动机和原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及时退回或上交的情况: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且这种退还或上交是基于内心真实的不愿受贿的意愿,那么一般不认定为受贿罪。这里的“及时”强调了在收受财物后的短时间内作出反应,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且退还行为是出于自我认知到财物性质不当而作出的。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到财物后,立即意识到这是不正当的,于是迅速将财物退还给了请托人,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受贿罪。
  2. 非及时退回或上交的情况: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并非出于自身真实意愿退还,而是因为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这种退还或上交行为并不能改变其受贿的本质。因为在此情况下,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的退还行为仅仅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仍应认定构成受贿罪。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后因担心被查处,才将财物退还,这种情况下,仍构成受贿罪。
  3.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定需要依据严谨的法律标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这包括但不限于收受财物的时间节点、退还的原因及动机、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等多重因素。例如,法院会考虑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是否立即退还,退还是否出于真诚悔罪,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 如果已经收受了财物,应尽快主动退还或上交,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和退还的及时性。
  • 如果面临法律纠纷或指控,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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