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请病假的人员是否属于在职人员”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和统计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以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规定,长期请病假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统计上是被视为从业人员的。这意味着,尽管他们暂时未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但由于他们仍然与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并且单位需要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他们病假期间的工资,因此他们被视为在职人员的一部分。
其次,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长期请病假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劳动关系的终止。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有合法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等),否则劳动者在病假期间仍然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在病假期间,劳动者仍然是在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长期请病假可能会对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产生一定影响。对于劳动者而言,长期病假可能导致其职业技能的下降和职业发展的停滞;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长期病假可能会打乱其正常的用工计划,增加用工成本。因此,在处理长期病假问题时,双方需要充分沟通、协商,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长期请病假的人员在法律和统计上仍然被视为在职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同时,双方也需要关注长期病假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