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方(孕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合同书的填写需特别注意保护孕妇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条款合法有效。以下是具体填写要点及注意事项:
明确解除原因与协商一致性
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使用“乙方(孕妇)主动辞职”或“甲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表述,防止后续争议。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孕妇的特殊保护。
注明孕妇身份及特殊权益保障
需在合同中明确甲方为孕妇,并注明解除合同不涉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中禁止解除的情形(如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理由解除)。
示例条款:“甲方为孕期员工,双方确认本次解除系协商一致,不涉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禁止解除情形。”
经济补偿与待遇结算
禁止附加不利条件
合同中不得约定“乙方放弃追究甲方责任”“不得申请劳动仲裁”等条款,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签字与生效条款
需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建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可增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条款。
特别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