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结报告中,对经营者未索票索证行为的告知部分,可按以下逻辑和要点进行表述:
行为定性及法律依据
在案件终结报告中,首先应明确经营者未履行索票索证义务的行为性质,并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例如: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依法履行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等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告知程序及内容
需详细说明已向经营者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
“本局于[具体日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具体文号]),明确告知其未索票索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向当事人释明若逾期未改正,可能面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罚(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反馈及整改情况
需记录经营者对告知的回应及后续整改措施,以体现行政程序的完整性。例如:
“当事人于[具体日期]签收文书后,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承认未索票索证的违法事实,并承诺立即整改。经后续核查,当事人已补充索取[具体批次]商品的供货方资质及票据,并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及依据
需结合经营者整改情况,说明案件终结的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例如: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系首次违法,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违不罚’情形,本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具体文号]),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督促其持续规范经营行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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