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职工因嫖娼被罚款500元,是否会被开除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但存在被开除的较高法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从行政处罚与劳动纪律的关系看
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如本案中的500元罚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虽嫖娼仅受行政处罚,但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将“嫖娼”列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开除依据。
从央企内部管理规定看
央企通常执行严格的纪律要求,其规章制度可能将“违反社会公德、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为纳入开除范围。例如,《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企业内部《员工违纪处理办法》中,常将“道德败坏”“损害企业声誉”等行为列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若该职工所在单位有此类规定,且已通过民主程序公示,则开除具有合法性。
从程序合法性要求看
即使规章制度允许开除,用人单位仍需履行法定程序:
从司法实践倾向看
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尊重企业自主管理权,但会审查规章制度合理性。例如,若单位仅因职工受行政处罚即开除,而未考虑情节轻重(如是否初犯、是否造成恶劣影响),可能被认定为“处罚过当”。但嫖娼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开除决定的支持率较高。
建议:
如有具体案情或单位制度文本,可进一步分析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