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必须要有请托吗-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确实必须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通常意味着需要有请托事项的存在。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等的正常管理活动。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对国家公职行为公正性和廉洁性的信赖,还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管理流程。
  2. 客观方面:

    • 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直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键要素之一。这些利益可能是非法的,或是虽形式上合法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判断是定罪的关键,它要求行为人通过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获取了不应得的利益。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且需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3. 主体要件:

    • 主体范围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如情妇/夫、长期朋友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
    • 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本身。
  4. 主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行为人实施此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仅是为了正当利益诉求,则不构成犯罪。

二、请托事项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重要性

  • 请托事项的存在: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前提之一。没有请托事项,行为人就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象和目的,也就无法构成该罪。
  • 请托事项的内容: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如果请托事项是正当利益,即使行为人利用了其影响力,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请托事项与受贿行为的关联性:行为人必须是因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才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这种关联性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重要依据。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行为方式、请托事项的内容以及财物的收受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例如,如果行为人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法律建议

  • 对于行为人:应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避免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或疏忽而触犯法律。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应尽快向相关部门自首,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 对于请托人:应明确自己的请托事项是否合法正当,避免因为追求不正当利益而陷入法律纠纷。如果请托事项确实存在不正当性,应尽快停止相关行为,并考虑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确实必须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通常意味着需要有请托事项的存在。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