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对聘选物业有同意的和不同意的怎么办-索建国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房产纠纷

针对社区在聘选物业过程中出现同意和不同意两种意见的情况,以下是具体分析和建议:

  1. 遵循法定程序是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满足”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表决规则(具体比例依地方性法规调整)。核心结论:无论同意或反对意见占比如何,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推进表决流程,否则决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建议操作步骤:
  • 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 提前15日公示议题、候选企业资质及服务方案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电子投票形式收集表决票
  • 现场唱票并由第三方监票,确保程序透明
  1. 异议处理机制
    若表决结果未达法定比例要求(如参与表决人数不足),需在30日内重新组织表决。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程序违法或侵害权益。
    典型争议点:
  • 未收到表决通知的业主可主张程序瑕疵
  • 伪造签名、代签等行为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
  • 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可成为撤销事由
  1. 协商调解优先原则
    在法律程序启动前,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化解分歧:
  • 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梳理反对意见焦点(如费用标准、服务内容)
  • 要求候选物业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方案供选择
  • 引入房管部门或街道办参与协调,制定过渡期管理方案
  1. 特殊情形处理
  • 未成立业委会的社区:可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但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紧急情况处理:如原物业突然撤场影响基本生活,可由街道办指定临时物业服务企业,但需在6个月内补办选聘程序

实务提醒:近期多地出台新规要求选聘物业时同步公示公共收益管理方案,建议将该条款纳入表决内容以减少后续争议。若涉及老旧小区改造后物业选聘,还需注意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专项法规的衔接。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表决方案或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可提供社区基本情况(如总户数、建筑面积、现有管理矛盾点等),我将结合地方性法规给出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