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原因提离职 单位应该怎样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表头可以写解除或终止劳-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合同纠纷

结论:单位在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表头可以写“解除”或“终止”,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准确选择表述,且证明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以下为详细说明:

  1. “解除”与“终止”的法律含义及适用情形

    • 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在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用“解除”来表述是合适的。例如,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这种情况下单位出具的证明表头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能准确反映劳动关系的结束方式。
    •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灭。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如果员工个人原因离职并非基于上述终止的法定情形,一般不适用“终止”表述,但若员工离职时恰好劳动合同也到期,此时用“终止”来描述劳动关系结束也是合理的。
  2. 证明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 不管表头写“解除”还是“终止”,证明内容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来撰写,即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些信息对于劳动者后续求职、办理社保转移等事项非常重要,单位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
  3. 表头选择不当可能带来的影响

    • 如果表头选择不准确,可能会在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例如,一些社保经办机构、新用人单位在审核劳动者相关材料时,会根据证明上的表述来判断劳动关系结束的性质,进而影响社保转移、工龄计算等事项。所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选择表头表述,避免给劳动者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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