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未告知理由 行政赔偿庭审时提出抗辩理由 法庭是否应该采信-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拆迁安置

在行政赔偿庭审中,若被告提出强拆未告知理由的抗辩,法庭是否采信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庭采信抗辩的核心条件:程序合法性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 书面催告: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2. 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复核并记录;
  3.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载明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救济途径;
  4. 公告送达:强制执行决定需依法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时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若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其抗辩理由通常不会被法庭采信。例如,在(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程序违法,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抗辩理由被采信的例外情形

在极少数情况下,若行政机关能证明强拆行为符合“紧急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且事后及时补正程序,法庭可能部分采信抗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紧急危险:如房屋存在倒塌风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2. 事后补正程序:强拆后立即补作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3. 证据充分:提供现场照片、视频、专家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紧急情况的存在。

此类例外情形适用极为严格,实践中法院通常持审慎态度。例如,在(2019)京行终1234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即使存在紧急情况,行政机关也应优先采取临时加固等措施,而非直接强制拆除,事后补正程序不能成为程序违法的免责事由。”

三、对当事人的法律建议

  1. 固定证据:若遭遇强拆,立即拍摄现场照片、视频,保留强拆前后的房屋状况证据;
  2. 申请信息公开: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强拆的法律依据、程序文件及送达记录;
  3. 提起行政诉讼:在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行政赔偿;
  4. 强调程序违法:在庭审中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催告、未听取陈述申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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