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店员一直上班看手机能否开除,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店员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如果公司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禁止使用手机”或“因玩手机导致严重失职”,且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已向员工公示(如培训签到、制度上墙),同时店员的行为确实造成了重大损失(如顾客投诉、商品损坏、安全隐患等),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点:制度合法性+行为严重性+损失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
若店员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程度
如果公司制度未明确禁止玩手机,或虽禁止但未公示,或店员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如仅偶尔查看消息、未影响工作),此时用人单位直接开除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索赔2N倍经济补偿(N为工作年限)。
建议:用人单位应先通过警告、扣绩效等方式纠正,若多次违规仍无效,再依据制度处理。
若店员行为涉及“失职”或“营私舞弊”
如果店员玩手机是为了泄露商业秘密、与竞争对手勾结,或因玩手机导致顾客受伤、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合同。
注意:需证明“玩手机”与“损害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行动建议:
如有具体细节(如公司制度内容、损失情况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帮你分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