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两个担保人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时,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平分贷款,但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实现责任分担,具体需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连带责任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一或全部担保人主张全部债权,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干预债权人的选择权。若担保人未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分担比例,法院不会直接判决平分贷款。
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
若担保人实际承担了超出其份额的债务,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具体规则如下:
最高额保证的特殊性
最高额保证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人责任以约定最高限额为限。若贷款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担保人需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但责任分担仍遵循上述内部追偿规则。例如,若最高额为100万元,两人担保,一人偿还80万元后,可向另一人追偿40万元(假设无其他约定)。
实务建议
总结:法院不会直接判决平分贷款,但担保人可通过内部追偿实现责任分担。具体操作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建议根据个案细节制定策略。如有进一步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