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案件中,受贿后给受托人的支出一般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角度
从法律定性的角度来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受贿后给受托人的支出,并不改变受贿行为的本质,即国家工作人员已经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因此,这部分支出不能作为受贿数额的扣除项。
二、犯罪构成角度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受贿罪的成立要求具备四个要件: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客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要件(故意)和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后给受托人的支出,并不影响这四个要件的成立。特别是客观要件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际收受了财物,无论后续如何处理,都不影响受贿行为的完成。
三、司法实践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后给受托人的支出,通常不会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这是因为,这种支出往往被视为受贿人对其非法所得的处分,而不是对受贿行为的否定或修正。例如,如果受贿人收受财物后,将部分财物用于行贿或给予其他相关人员,这并不改变其受贿的事实和数额。司法机关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会以受贿人实际收受的财物数额为准。
四、特殊情况说明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受贿人收受财物后,立即将财物退还或上交,且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那么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这种情况与受贿后给受托人的支出是不同的。另外,如果受贿人收受的财物中,有部分是用于公务支出的,且能够证明这部分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可能会考虑将这部分支出扣除。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持,且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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