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险公司不服自选伤残鉴定结果,再次做伤残鉴定的费用承担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若重新鉴定后,伤残等级未发生变化或变化不大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实践,若重新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论基本一致(如伤残等级相同或仅相差一级),通常视为原鉴定合理,重新鉴定的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即保险公司)承担。这是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异议方,需承担其主张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若重新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显著变化
若重新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论差异较大(如伤残等级降低或提高两级以上),可能被认定为原鉴定存在瑕疵或错误。此时,重新鉴定的费用可能由原鉴定申请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或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具体需结合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资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
若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规则(如“重新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无论结果如何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但需注意,若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免除保险公司法定责任),可能被认定无效。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