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二审介入一审时,是否需要提供计算稿取决于具体案件情况及法院要求,但通常建议准备并提交相关计算稿作为证据材料。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若一审中计算稿已作为证据提交且未被推翻
若一审阶段已将计算稿(如工程量计算书、造价鉴定报告等)作为关键证据提交,且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未涉及计算稿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则二审中可能无需重复提交。但需注意:
若一审未提交计算稿或需补充计算依据
若一审因疏忽未提交计算稿,或二审中需通过新计算稿反驳对方主张(如证明工程量误差、造价调整合理性等),则必须提交。例如:
法院主动要求提交计算稿的情形
二审法院可能因以下原因要求提交计算稿:
实务建议: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计算稿属于书证范畴。二审中,法院围绕上诉请求审查证据,若计算稿与争议事实相关,法院有权要求提交或依职权调查。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计算稿类型、争议焦点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