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的结算资料是施工单位提供结算资料吗-李佳丽律师|法行宝
2025-09-07 合同纠纷

在二审程序中,结算资料的提供主体需根据合同约定、纠纷性质及举证责任综合判断,但施工单位作为结算义务方通常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约定优先
    若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提交”或“二审中补充资料的责任方”,则应优先遵循合同条款。例如,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单位可能需在二审中补充变更签证资料以证明实际工程量。

  2.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主张权利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通常需提供:

    • 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等基础资料;
    • 二审中新增的证据(如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
    • 对方未及时审核结算的催告记录。
      若发包方主张扣减款项,则需提供反证(如质量不合格检测报告)。
  3. 二审程序特殊性
    二审以“审查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主,但若一审未提交关键结算资料导致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可能:

    • 允许补充新证据(需符合《民事证据规定》第51条“新证据”标准);
    • 直接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 径行改判(若证据充分且不影响程序公正)。
  4. 实务建议

    • 施工单位:一审阶段应完整提交结算资料,二审中仅补充“新形成证据”或“一审无法取得”的资料;
    • 发包方:若发现对方资料缺失,应在答辩期内提出“证据不足”抗辩,而非被动等待对方补证;
    • 共同注意:二审提交资料需经质证程序,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提示:结算资料提交涉及工程价款核心争议,建议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一审裁判文书及现有证据清单,进一步分析二审策略。如有具体案件材料,可详细说明以便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