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程序中,结算资料的提供主体需根据合同约定、纠纷性质及举证责任综合判断,但施工单位作为结算义务方通常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约定优先
若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提交”或“二审中补充资料的责任方”,则应优先遵循合同条款。例如,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单位可能需在二审中补充变更签证资料以证明实际工程量。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主张权利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通常需提供:
二审程序特殊性
二审以“审查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主,但若一审未提交关键结算资料导致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可能:
实务建议
提示:结算资料提交涉及工程价款核心争议,建议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一审裁判文书及现有证据清单,进一步分析二审策略。如有具体案件材料,可详细说明以便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