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被迫辞职,劳动者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若劳动者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且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后续治疗)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偿就业能力损失)。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例如,某省可能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3个月工资,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
若劳动者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用人单位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即使劳动者后续辞职,此期间工资仍需全额补发。
经济补偿金(若符合法定情形)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辞职,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但需注意:若劳动者仅因工伤后无法继续工作而辞职,且用人单位无过错,则不适用经济补偿金。
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取决于是否参保)。若用人单位未参保,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键提醒:
如有具体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如伤残等级、用人单位过错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