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这种做法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续包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原承包合同的具体约定。
从程序合法性角度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如林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若续包时未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也未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则程序存在瑕疵。
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若村书记未经法定程序直接续包,属于程序违法,续包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从合同约定角度分析
需核查原承包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到期后自动续期”或“优先续包权”等条款。若合同有此类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续包行为可能具有合法性;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模糊,则必须通过法定程序重新确定承包人。
从实体权利角度分析
即使原承包户享有优先承包权,村集体仍需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若未履行该程序,即使原承包户实际继续使用林地,其他集体成员仍有权主张权利,要求撤销续包行为或确认合同无效。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要分析(如续包期限、是否支付对价等),可随时补充说明,我会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