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需分情况讨论:
若基于法定连带责任情形
当股东因《公司法》第二十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此类案件中,公司债务与股东连带责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债权人需将公司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法院需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 举例:若债权人起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要求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与股东的诉讼标的同一,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若基于合同约定或非法定连带责任情形
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如担保合同)或其他非法定情形,可能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而属于普通共同诉讼或单独诉讼。
- 法律依据: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可合并审理但非必须。例如,若股东在合同中自愿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可单独起诉股东或同时起诉公司与股东,但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 举例:若股东A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债权人可单独起诉股东A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此时无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法律建议:
- 若您作为债权人,需根据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法定或约定)决定是否将公司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 若您作为股东,需审查自身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情形(如财产混同、出资不足等),避免因不当行为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 在诉讼过程中,建议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如财产混同的审计报告、出资不足的银行流水等),以支持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
总结:请求公司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取决于连带责任的基础是法定还是约定。法定情形下通常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约定情形下则可能属于普通共同诉讼或单独诉讼。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