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自愿给的现金能否要回,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现金给付的性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返还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赠与合同情形
若现金给付属于赠与性质(如无偿给予亲友、恋人等),且赠与行为已完成(现金已交付),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时成立。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现金已交付),除非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否则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例外:若赠与合同附条件(如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且条件未成就(如未结婚),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借贷合同情形
若现金给付属于借款性质(如一方明确表示“借给”另一方),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即使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若能通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
关键点:需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而非单纯证明现金交付事实。
不当得利情形
若现金给付缺乏法律根据(如误转、重复支付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受领人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人可请求返还。例如,因操作失误将现金转入他人账户,受领人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例外:若受领人取得利益时不知情(如善意取得),且返还利益会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少返还范围。
其他特殊情形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