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此外,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同样可以采取冻结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因此,冻结作为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是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和防止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