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可以冻结银行存款。
一.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若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且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 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这意味着,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以确保税款的缴纳。
三. 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与后续处理
-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若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综上所述,税收保全措施确实包括冻结银行存款这一手段,以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和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