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可以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吗-封国强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行政纠纷

政府招商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若协议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保证金比例合理、用途明确、退还机制清晰),则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地方政府为确保企业按约定投资规模、建设周期或税收承诺履行义务,可通过合法程序设定保证金条款。

  2. 合法性边界角度
    需注意以下限制条件:

    • 比例合理性:保证金金额应与招商项目风险匹配,不得超出企业实际承受能力或显失公平;
    • 用途限定性: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协议履行,不得挪作他用;
    • 程序正当性:需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程序确定合作方,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金条款,避免“暗箱操作”;
    • 退还机制:协议应约定保证金退还条件(如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扣留资金。
  3. 实践操作角度
    若政府要求缴纳保证金,企业可重点审查:

    • 协议是否为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是否存在“行政命令”式强制要求;
    • 保证金条款是否与招商政策文件一致(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 政府是否提供财政账户或第三方监管账户接收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
      若发现违法情形(如保证金未纳入财政预算、退还条件模糊),企业可依法主张条款无效或要求修改。

建议:若您作为企业方遇到此类要求,建议先要求政府出具书面协议文本,仔细审查保证金条款的合法性;若作为政府方,需完善内部决策程序,确保保证金制度符合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如有具体协议文本或案例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