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神经病(这里我们理解为精神病人)在杀人且无父无母无子女、长期一个人住、兄弟姐妹都没来往的情况下,谁应作为其监护人,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有明确规定其监护人的确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已废止,但相关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以延续)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监护人确定的顺序和原则:
法定监护人顺序:
- 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有配偶,则配偶应首先担任监护人。但在此案例中,并未提及精神病人有配偶,因此我们继续往下看。
- 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但此案例中精神病人无父无母,所以这一顺序也不适用。
- 成年子女:作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监护人,但此案例中精神病人无子女,因此这一顺序同样不适用。
- 其他近亲属:这通常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但在此案例中,精神病人的兄弟姐妹都没来往,且未提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继续考虑其他选项。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上述顺序中的人员都不存在或无法担任监护人,且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担任监护人。但此案例中并未提及有这样的亲属或朋友。
单位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 如果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争议解决:
- 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结合您提供的案例情况,精神病人无父无母无子女,兄弟姐妹都没来往,且未提及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如果有的话)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担任其监护人。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如果精神病人没有符合法定顺序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没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那么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作为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