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以业主方结算确定工程价款的效力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角度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从合同约定优先原则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的方式、时间、标准等内容的约定,只要内容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由业主方进行结算并确定工程价款,那么这一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发承包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其次,从工程价款支付义务与救济途径来看,业主方(发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业主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承包方有权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并享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为承包方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能够获得应得的工程价款。
再来看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与争议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业主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那么这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承包方可以据此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一规定有效督促了业主方及时审核和答复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保护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与审查期限来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节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按月结算与支付、分段结算与支付等。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结算审查期限,要求业主方在规定时限内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这一规定确保了结算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等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等内容,并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以适应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等情况。这意味着,即使由业主方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确定也需要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价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以业主方结算确定工程价款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但这一效力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合同约定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在实际操作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程结算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