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自撤离导致小区停水停电,业主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
立即联系供水供电部门,确认停水停电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6百五十六条,供水供电合同是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直接签订的,物业仅是代收代缴方。若物业撤离后未移交相关账户或手续,导致供水供电公司停供,业主可要求供水供电公司出示书面停供通知,明确停供原因是否为物业欠费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若物业存在过错(如未提前通知、未移交账户),业主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向街道办、房管局等部门申请紧急协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十九条,物业擅自撤离的,街道办、房管局应介入协调,要求物业恢复服务或指定临时物业接管。业主可联合向当地街道办提交书面申请,附上停水停电证据(如照片、视频、供水供电公司通知),要求政府部门责令物业限期整改,或协调其他物业临时接管,恢复基本生活秩序。
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临时业主代表组织自救
若物业长期无法恢复服务,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278条,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选聘新物业或自行管理。在此期间,业主可成立临时业主代表组织,与供水供电公司协商预缴费用、开通临时账户,或联系应急供水供电车辆保障基本需求。
起诉物业要求赔偿损失
若物业撤离导致业主财产损失(如食物变质、电器损坏)或人身伤害(如老人因停电摔伤),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以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如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需准备证据:物业合同、停水停电通知、损失证明(如购物发票、医疗记录)、物业撤离的公告或通知等。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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