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夫妻间写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后,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继承去世方那套房子,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协议性质、是否办理产权变更以及是否有遗嘱等因素。以下为具体分析:
若协议为婚内财产约定且已办理产权变更
- 协议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夫妻间签订的房产归属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 产权变更情况:如果双方不仅签订了协议,还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产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那么此时,这两套房产就分别属于男方和女方个人所有。
- 继承结果:当一方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就成为其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去世方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其遗产就按照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另一方作为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相应的份额,但并非当然取得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如果去世方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表示其名下的房产由其他人继承,那么另一方就不能继承该房产。
若协议为婚内财产约定但未办理产权变更
- 协议性质:同样,夫妻间的房产归属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产权变更情况:然而,由于没有办理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从物权的角度来看,房产可能仍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原登记人名下。
- 继承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在对外关系上,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如果一方去世,其名下的房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此时,需要先将房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遗产部分,再按照上述有遗嘱或无遗嘱的情况进行继承。如果房产是婚前财产,虽然有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在继承时可能会产生争议,需要结合协议的具体内容、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若协议被认定为赠与合同且未完成交付或登记
- 协议性质:有时候,夫妻间的房产归属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交付或登记情况:如果协议被认定为赠与合同,且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如果赠与方未办理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房产的所有权就没有发生转移。
- 继承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当赠与方去世时,房产仍然属于赠与方的个人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受赠方不能依据未完成的赠与合同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不过,如果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方不能随意撤销,受赠方有权要求赠与方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赠与方已经去世,受赠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议: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夫妻双方在签订房产归属协议后,应及时办理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产登记在各自名下。同时,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证据效力和执行力。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应先确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及房产的产权归属情况,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继承方式。如果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