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7条详细解读-林益芬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内部劳务派遣单位来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立法目的与背景

该法条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形式,规避应当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通过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内部劳务派遣单位,法律旨在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避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不正当操作而遭受权益损害。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文含义与核心要素

  1. 用人单位:

    • 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 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自己出资、参股或以其他方式设立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控制等关系。
  3. 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本单位”指的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自身。例如,A公司不能设立B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再将劳动者派遣回A公司工作。
    • “所属单位”包括用人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与用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母公司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子公司派遣劳动者同样被禁止。

法律后果与责任

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行政责任:

    •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这可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
  2. 民事责任: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他们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寻求赔偿。

实务影响与实践意义

  1. 对用人单位:

    • 限制了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内部劳务派遣单位来灵活调整用工形式、降低用工成本的途径。这促使用人单位更加规范地进行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
    • 用人单位需确保劳务派遣的合法性,避免通过自设或控制劳务派遣单位来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
  2. 对劳动者:

    • 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而导致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和劳动待遇下降。
    • 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与直接用工相同或相近的劳动待遇和保障,如工资、福利、社保等。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他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3. 对劳务派遣市场:

    • 促进了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 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规范性和透明度。这有助于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举例说明

假设某大型企业A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决定设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B,并将部分员工通过B公司派遣回A公司工作。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旦被发现,A公司和B公司都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并需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总结与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重要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他们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同时,我也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上更加规范,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劳动工伤或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