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刑事辩护

结论

受贿与斡旋受贿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谋取利益的性质、对职务便利的利用程度以及主观方面表现等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种罪行的详细区分和解释。

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

    • 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斡旋受贿罪:主体同样为国家工作人员,但特指那些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通常具有一定地位,能够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力。
  2. 犯罪行为方式

    • 受贿罪: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过程较为直接,例如,负责项目审批的官员利用审批权收受财物后批准项目申请。
    •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例如,某教育局副局长利用与中学校长的工作联系和影响力,通过校长为请托人办理违规转学手续并收受财物。
  3.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

    • 受贿罪:既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也可为不正当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
    • 斡旋受贿罪: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非法利益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若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4. 对职务便利的利用程度

    • 受贿罪: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例如,负责政府采购的官员利用采购决定权收受供应商贿赂。
    • 斡旋受贿罪: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非直接的职务权力。这种影响力可能源于工作联系、上下级关系或协作关系等。
  5. 主观方面表现

    • 受贿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取或索取贿赂。
    •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斡旋行为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因此向请托人索取或接受财物。其主观故意更侧重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地位进行权钱交易。

法律后果

  • 受贿罪: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斡旋受贿罪:由于斡旋受贿罪在法律上被视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其法律后果与受贿罪相同,具体量刑会根据受贿数额、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总结与建议

受贿与斡旋受贿虽然都属于职务犯罪,但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谋取利益的性质、对职务便利的利用程度以及主观方面表现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底线,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