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赂与间接受赂区别-袁丽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与间接受贿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利用职权性质以及谋取利益的性质上。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区分:

一、行为方式

  1. 斡旋受贿:

    • 涉及三方关系: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
    •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例如,某教育局副局长利用与中学校长的工作联系和影响力,通过校长为请托人办理违规转学手续,并收受请托人财物。
  2. 间接受贿(通常指普通受贿中的一种间接形式,但严格法律术语中更侧重于直接受贿,此处为便于理解,我们将其理解为非直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的受贿情形,但需注意这并非严格法律分类):

    • 在严格法律语境下,间接受贿并非一个独立罪名或明确分类,但为解答此问题,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非直接通过自身职务行为受贿的情形,不过更常见的且与斡旋受贿易混淆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若从广义理解间接受贿包含利用影响力受贿等非直接职务便利受贿的情形,则:

    • 若指利用影响力受贿:涉及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行为人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

    • 若从更宽泛角度理解为非直接职务便利受贿(非严格法律术语):则可能涉及行为人通过其他非直接职务手段(如欺骗、胁迫等,但这些已超出受贿罪基本范畴)获取财物,但这种情况在受贿罪中较为罕见且通常涉及其他罪名。为保持解答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我们主要对比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作为间接受贿可能的一种理解)。

    • 为便于用户理解,且基于问题核心对比需求,我们主要对比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作为间接受贿相关情形的一种):在利用影响力受贿中,行为人并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力,而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来影响其职务行为。

二、利用职权性质

  1. 斡旋受贿:

    • 行为人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可能源于工作联系、上下级关系或协作关系等,但并非直接的职务权力。
  2. 利用影响力受贿(作为间接受贿相关情形的一种理解):

    • 行为人利用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这种关系并不直接涉及职务权力,但可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

三、谋取利益的性质

  1. 斡旋受贿:

    • 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非法利益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若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2. 利用影响力受贿(作为间接受贿相关情形的一种理解):

    • 同样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受贿类犯罪的共同特征,即都涉及对职务廉洁性的损害。

四、法律后果与认定

  • 斡旋受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即根据受贿的数额和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利用影响力受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构成犯罪,并根据数额和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际案例对比

  • 斡旋受贿案例:某市政府官员利用与下属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联系,通过下属部门负责人为请托人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收受请托人财物。该官员构成斡旋受贿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利用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密关系,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该亲属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结来说,斡旋受贿与间接受贿(此处主要指利用影响力受贿)在行为方式、利用职权性质以及谋取利益的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斡旋受贿涉及三方关系,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利用影响力受贿则主要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两者都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法律后果和认定依据有所不同。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