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事由怎么写-冉兵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行政纠纷

在撰写行政诉讼再审事由时,我们需要基于法定的事由,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详细阐述。以下是一份关于如何撰写行政诉讼再审事由的详细指南:

一、明确再审事由的法律依据

首先,要明确行政诉讼再审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再审事由。这些事由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等等。

二、具体撰写再审事由

在撰写再审事由时,应围绕上述法律依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逐一阐述符合再审条件的具体事由。以下是一个撰写示例:

再审申请书(再审事由部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行政机关

再审事由: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再审申请人现提交新发现的证据(证据名称及内容),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在原审程序中无法提供。此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中关于(具体事实认定部分)的认定存在错误,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2. 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裁定中关于(具体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基本事实对案件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而原审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申请人发现,原判决、裁定中作为认定事实主要依据的(证据名称),实为伪造。该伪造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基于此类证据作出的判决、裁定必然是错误的。

  4. (其他符合再审条件的事由): 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回避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或应参加诉讼未参加;剥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等。再审申请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相应事由进行阐述。

三、提供证据材料支持再审事由

在撰写再审事由的同时,再审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主张。这些证据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并与再审事由紧密相关。

四、注意事项

  1. 明确性:再审事由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歧义的表述。
  2. 针对性:再审事由应针对原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进行阐述,避免泛泛而谈。
  3. 合法性:再审事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避免提出无法律依据的再审请求。
  4. 时效性:再审申请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以避免丧失再审的机会。

综上所述,撰写行政诉讼再审事由时,应围绕法定再审条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逐一阐述符合再审条件的具体事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支持其主张。同时,注意再审事由的明确性、针对性、合法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