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事由有哪些-毛杰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行政纠纷

行政再审的事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

    • 若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错误立案后又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原告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未审查即裁定不予立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符合条件,此时即属于不予立案确有错误的情形。
  2.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 在再审申请期间,若当事人能够提供新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则构成再审事由。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原告在再审阶段提供了新的监控录像,证明其并未实施违法行为,而原判决、裁定却认定其违法,此时新证据即构成再审事由。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

    • 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法院依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赔偿判决,后经审查发现证据系伪造,此时即构成再审事由。
  4.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 若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错误,如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条款、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等,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院错误地适用了过重的处罚条款,导致处罚结果显失公正,此时即构成再审事由。
  5.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若原判决、裁定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等,且该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长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却未回避,导致判决结果可能不公正,此时即构成再审事由。
  6.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若原判决、裁定在审理过程中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许可决定,但法院仅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未对重新作出许可决定的请求进行审理,此时即构成再审事由。
  7.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 若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如其他法院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等)被撤销或者变更,导致原判决、裁定的基础发生动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依据另一法院对某行政行为的生效判决作出判决,但后该生效判决被撤销,此时即构成再审事由。
  8.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若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导致判决、裁定结果不公正,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长收受被告行政机关的贿赂,故意偏袒被告作出不公正判决,此时即构成再审事由。

在申请行政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及时申请: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确保申请的时效性。
  • 准备充分:当事人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再审事由,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
  • 遵循程序: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再审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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